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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锌业:法院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8-01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 *ST锌业(000751)7月30日公告,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裁定受理*ST锌业重整,于2013年2月5日指定锌业股份清

 *ST锌业(000751)7月30日公告,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裁定受理*ST锌业重整,于2013年2月5日指定锌业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

  截止2013年7月30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共计423家,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887,680,965.96元。此外,与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也在进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锌业股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将于2013年7月31日届满。2013年7月24日,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延期三个月,至2013年10月31日前提交锌业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7月24日,锌业股份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出申请,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限即将到期,但因客观原因,重整计划草案尚在讨论研究过程中,并从锌业股份涉及利益群体的多元性、重整工作的复杂性、重组方态度的审慎性、锌业股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对经济和社会意义等五个方面提出理由,请求葫芦岛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葫芦岛中院认为,对比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能够更大力度、更广层面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及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权利。虽然锌业股份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锌业股份重整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具有继续实施破产重整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31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虽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延长了三个月,但锌业股份仍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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