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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神华原董事长一审被判2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 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刘波坤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36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其

 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刘波坤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36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现年58岁的刘波坤出生在河北,大学文化,曾任北京市国土资源遥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湖南省北遥中讯达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8年12月,刘波坤被宣布停职。2011年3月23日,他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查明,刘波坤在上述公司任职期间共计贪污4起,贪污金额共计691万余元;受贿共计2起,受贿金额共计152万余元。2006年10月,刘波坤在担任新疆神华公司董事长期间,个人决定将公款500万元借给其认识的樊某个人使用,并于2007年5月收受樊某给予的现金100万元。
  同年6月1日,刘波坤又个人决定将公款520万元借给樊某成立和控制的公司使用。
  2008年1月至8月间,刘波坤在担任新疆神华公司董事长期间,明知未办理相关审判手续,代表新疆神华公司与一家投资公司签订针对新疆红沙泉煤矿的风险勘探及开采合作合同,致使红沙泉煤矿被违法开采。
  为此,刘波坤于2008年3月20日收受该公司提供的另一公司40%的干股,根据后来转让时的价格计算,这些干股共计折合52万余元。
  刘波坤的挪用公款犯罪有9起,共计2762万余元,至一审判决时仍有1095万余元未归还。这些挪用的钱被刘波坤用于供其本人购买住房、注册公司验资、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单位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刘波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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